汕头市专利信息服务平台
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汕头市重点行业数据库
知识产权动态
箭头 当前位置:知识产权动态 > 详细信息  
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注意的问题(二)
2010-3-9
  问: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?

  答: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原则上是一设计一申请,新修改专利法的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可以合案申请(即作为一件申请提出,并按一件申请收费)的情形:(1)针对同一产品而作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;(2)成套产品。

  (1)相似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同一产品的。一般情况下,经整体观察,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,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、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、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,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。

  (2)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(含两件)属于同一大类、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,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,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,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,例如由咖啡杯、咖啡壶、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。

  应当注意的是,涉及成套产品的专利申请中,不能再包含针对某个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。

 

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



[返回]  
版权所有: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咨询服务电话:0754-88272584 传真:0754-88980990 地址:汕头市海滨路12号汕头科技馆10楼
客服MSN:patentis@126.com    粤ICP备06007667号        技术支持:汕头市捷径科技